案情簡介:
張某是A小區的一位業主,B物業公司是負責A小區物業管理的一家公司。B物業公司負責A小區的清潔衛生工作、花圃修剪工作等,并每天都安排保安人員對小區進行看守和巡邏。一日,張某家里遭到小偷盜竊,損失將近兩萬元,張某認為是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才致使自家遭到小偷盜竊的,故拒絕交納物業管理費。物業公司認為自己已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,且為小區提供了合理的物業服務,張某已享受到了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,理應交納物業管理費。為此,雙方發生糾紛。B物業公司將張某訴至法院,請求判令張某支付物業管理費。
分歧:
對此案的處理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:
第一種意見認為: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致使張某家失竊,張某可以不再交納物業管理費。
第二種意見認為:物業公司已盡到了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,并已為小區提供了物業服務,且張某也享受到了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所帶來的利益,張某應該交納物業管理費。
評析:
1、通常認為,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,是指物業公司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以及應采取的合理預防措施,以保障業主的人身和財產利益不受侵害。但物業公司不是萬能的,不可能防止一切損害的發生,一般情況下,當存在第三人故意違法、犯罪的行為時,物業公司是難以控制這種情形的,我們不能苛求物業公司對這種不確定的危險承擔義務。只要物業公司盡到了合理范圍內的注意義務、采取了合理的預防措施,物業公司就可以對業主因第三人侵權所遭受的損失免責。
2、本案中,物業公司每天安排保安人員對小區進行看守和巡邏,可以視為已經盡到了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;且物業公司也按照約定為整個小區提供了物業服務,張某作為小區的一員,已經享受到了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所帶來的便利與利益,理應承擔交納物業管理費的義務。
綜上所述,本案中的張某應支付物業管理費給B物業公司。